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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治理的决策者不能做隐形人

城市治理的决策者不能做隐形人

彭晓芸

 据《北京青年报》报道,称北京目前已有72座报刊亭被强制拆除。“中午口头通知,深夜就来人拆除,没有给亭主出示任何文件依据,也没有说明缘由。如今,实施强拆的负责单位尚未找到,损失由亭主自行承担。一夜之间,报刊亭主变成了无业人员”-----报道这样描述。

根据现场照片来看,执行过程中的确发生肢体冲突和野蛮行政的现象。对此,朝阳区政府回应表示,在报刊亭改、移过程中,遇到来自报刊亭公司用邮政工作车围堵报刊亭等方式阻挠,以及非邮政报刊亭工作人员干扰、阻碍整治工作等情况,相关部门已依法处置。

就目前的新闻报道而言,公众无法清晰地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,从人民网微博呼叫“@北京发布”,请求给一个解释,到短短几十字的朝阳区政府回应,人们看不见拆报亭的具体决策人是谁,执行人又是谁。

看不见人,只看见组织,这是当下中国的城市治理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现象。姑且不论事件有无被媒体夸大渲染,仅就穿上“隐身衣”的决策人这一点,就值得单独作为一个议题提出:当一切决策以机构的名义承担责任的时候,其实就是有组织地不负责任。

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迅猛,出现许多新问题,的确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治理经验,决策出现试错或反复,都是可能甚至可体谅的。然而,问题在于,因为害怕承担决策责任,就把社会治理中的决策人“保护”起来,这无异于人为关闭了相关人员在舆论和民意考验中成长的通道。

究竟为何决定拆除这些报亭?决策的依据是什么?在执行前就没有诉诸舆论进行充分讨论,而是封闭决策然后强行执行,这就难免激起强烈反弹,因为舆论准备不够。即便相关方面认为自己的决策是“有法可依”,只要涉及利益的博弈,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伦理正当性就相当重要,这种道德上的正义,比“法”更为直指人心。何况,当有关的法仅仅是行政条例时,就难说这种“法”有多少强制性,退一步,即使是现行法律,“恶法”、“僵尸条文”也不值得再执行下去。

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决策人、执行人的行政伦理就应当经受舆论的审视,他们是否在社会治理的实现手段上将“程序正义、手段正当”纳入了考量?这是这次行政行为遭受争议的核心所在。

如果我们承认上述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,就不难进一步推论出来,想要给相关决策人施加政治伦理的道德压力,就应当使得决策人和决策过程更加透明,能见度更高。集体决策、集体负责的结果就是,决策随意、滥用决策权却总能免于承担岗位责任,总有类似“我局”、“区政府”这样的组织出来为个人揽责。

如果是这样,那么,公众完全有理由直接归咎于事件当中涉及的行政范围的最高长官、一把手,诸如,发生在朝阳区,那么,朝阳区的行政一把手就得被点名,被指认为首要责任人-------即便这个决策并不由他本人发出。

北京报摊事件,仅仅是中国城市治理事务中暴露的一个小问题,而背后的行政思维和舆情应对逻辑,才是更加值得关注和讨论的-------我们怎样推动官员们、公务员们提升他们的执政能力?

各地反复发生的官民冲突案例的经验显示,只有让各个领域的决策人浮出水面,舆论的压力才切切实实可转化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动力。否则,我们的城市治理进程中,很容易出现“好事没人抢着做,坏事敢于试着做”的逆淘汰局面。成功的决策、成功的公共危机处置案例,其责任人也应当被舆论可见,并受到舆论的嘉奖;而失败决策、野蛮行政,也应当承受相应的舆论压力。只有形成这样的舆论场,官民协同治理才是可能的。

刊于《环球时报》2014年7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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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供职南方报业、时代周报、凤凰网、央视经济频道等媒体,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在读博士生。 本人原创作品,如有商业用途(包括纸媒、电视、网站、移动客户端)转载,须经本人授权同意并支付稿酬。 联络方式:微博私信或微信公众平台留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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